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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事故解读:斗殴双方如何担责?如何避免事故发生?
发布时间:2018-11-03 19:58:09

[摘要]专家认为,其他乘客当时的心理状态应该是从众和观望的心理,群体里没有人站出来制止,我不会“出头”。此外,大家对两人的情绪状态和攻击行为的顾虑,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不愿把麻烦招到自己身上来。

10月28日10时10分许,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时,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截至记者发稿时,救援人员已打捞出13具遇难者遗体。公交车坠江原因也已查明,系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尽管通报称系两人互殴致公交失控,但公众对于救援难度、互殴双方心理状态及是否涉嫌犯罪等问题提出疑问。就这些引发舆论关注的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并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遇难乘客家属怎样索赔

肇事乘客与司机涉嫌刑事犯罪,遇难乘客家属又该如何提起民事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乘客刘某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应在其个人遗产范围内执行。”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公杰说。

另外,此案中可能还涉及保险赔偿问题。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说,若存在遇难乘客自己或他人购买的以遇难乘客为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或无约定受益人时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在公交公司购买的保险方面,因乘客是车上人员而非第三人,遇难乘客家属可依有效驾乘险合同主张保险金,前提是公交公司购买了驾乘险;如果针对车辆运营中对乘客的可能侵权导致的其他侵权责任风险购买了责任险,遇难乘客家属也可按合同及保险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不过,由于乘客不是第三人,不存在依交强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而主张保险金的可能。”曹兴权说。